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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6    阅读量:       来源:监察科


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切实做到通过对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有所改善,医务人员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有所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在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不履职、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顶风上,发现问题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坏社会影响的;

三、在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四、职能部门在重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科室负责人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免职;

六、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从重问责;

七、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问责;

八、受到问责的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九、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