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医学伦理审核回避程序 |
编号:KJ-ZD-23 |
版本:1 |
制定日期:2020.6.10 |
发布部门:科教科 |
生效日期:2020.9.10 |
制定人:孙大华 |
审核人:万美萍 |
批准人:万美萍 |
页码:共1页 |
医学伦理审核回避程序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医学技术的正确运用,保障医学科研受试者和卫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人的医学科研及新业务新技术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及时的咨询和独立、公正的审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按照伦理原则自主做出评审决定,利益相关者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投票,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审查结果应当及时传达或发布。
第二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项目提出的伦理审查申请。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请项目有以下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回避:
1、存在与申办者之间购买、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
2、存在与申办者之间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科研基金,赠与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
3、存在与申办者之间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4、存在于申办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如购买申办者公司的股票;
5、本人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本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6、本人同时承担所审查/咨询项目的研究人员职责;
7、本人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或其他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所审查/咨询项目中担任研究者/研究者助理的职责。
第三条 无利益冲突的,应当签署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声明。